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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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1990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的通知(2019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