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