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