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并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

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申请人有前款情形的,应当依法注销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