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

一、 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 删除第二款。 (二)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

二、 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医疗器械广告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 删除第二款。 (二)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20个工作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

三、 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