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
-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2001年)
-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公安部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2010年)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