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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