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林权登记台帐;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