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