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