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林权登记申请表;

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