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