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