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无权属争议; 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