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无权属争议;

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