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