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