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条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