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上饶地区设立地级上饶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