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申请复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