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