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