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2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