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