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