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