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

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