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
-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2014年)
-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2022年)
-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