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一条 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