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