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三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