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