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