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二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条 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第十条 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WWW.SEPA.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