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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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