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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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