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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期限

第十八条 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 第十九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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