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五章 期限 第十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期限 第十八条 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