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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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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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四川云南甘肃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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