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