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