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

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