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