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第五十三条 负责单采血浆站审批和监督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将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相互通告,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为单采血浆站出具技术审查报告的技术机构,应当符合条件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单采血浆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供血浆者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索查询信息。 第六十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