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