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