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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2015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下同)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依法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

一、 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 2. 基本原则。坚持按需培养、服务审判。根据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双语法官的成长规律,合理确定双语法官培养和培训的类别和规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重… 3. 工作目标。完善双语法官培养机制,提高培训质效,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数量比较充足,能够满足民族地区审判工作需要的双语法官队伍。到2020年前…

二、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4.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要将信念坚定、政治过硬作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首要标准,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史国史国情、民族… 5. 加强职业忠诚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良知、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廉洁司法教育,坚定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职业操守,强化职业忠诚度…

三、 加大培养力度,充分发挥双语法官重要作用

6. 拓宽招录渠道。各民族地区人民法院会同当地民委、民语委,积极协调组织人事部门,适当扩大双语人才的招录比例。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县和边远艰苦地区,可通过划定比例、单设… 7. 注重双语法官的锻炼和使用。加强充实基层一线审判力量,有效发挥双语法官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双语法官到上级人民法院、党政部门挂职锻炼,或到东、中部地区人民法院进行培训… 8. 重视优秀双语法官的培养和成长。坚持以人为本,为双语法官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对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双语法官,应纳入各级人民法院后备干部队伍;特别… 9. 加大对口支援力度。东、中部地区人民法院、民委、民语委要将双语法官培养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学习等援助项目,积极帮助西部及经济欠发达…

四、 加强双语法官培训工作,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10. 合理制定双语法官培训计划。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和队伍发展需要,将双语法官培训纳入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法官培训计划;各民族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情… 11. 规范双语法官培训工作。双语法官培训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法律法规、审判专业术语的互通互译互用为主要内容,着重提高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书… 12. 加强双语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双语法官培训师资库,纳入全国法官教学师资库管理,实现全国双语培训师资的共享使用。各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要立足实际,借助本地… 13. 加强双语培训教材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相关民族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组织编写针对性、指导性强的培训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双语法律词典。相… 14. 加强双语培训基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相关民族院校设立“全国法院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双语法官需求量较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法院,应依托当地省… 15. 加强培训经费保障。合理编制双语法官培训经费预算,建立以省级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补贴的两级培训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经费投入,对于涉双语案件较多的地区,双语法官培训经…

五、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16. 各级人民法院、民委、民语委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务求实效,不断推动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取得新进展… 17.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规划、统筹和指导工作,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中央国家机关建立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协调、会商机制,定期会商双语法官培养… 18. 各级民委、民语委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指导、支持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 19. 各民族地区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院校或培训机构,要积极开设双语法官培训班或进修班,认真组织实施好双语法官培训教学任务。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