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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2015年) 6.

6. 拓宽招录渠道。各民族地区人民法院会同当地民委、民语委,积极协调组织人事部门,适当扩大双语人才的招录比例。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县和边远艰苦地区,可通过划定比例、单设岗位、定向录取、放宽条件等方式,原则上优先招录符合条件、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本地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探索开展定向培养的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