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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2015年) 19.

19. 各民族地区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院校或培训机构,要积极开设双语法官培训班或进修班,认真组织实施好双语法官培训教学任务。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员,要适当减免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