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修改为“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 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 四、 将第四条中的“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修改为“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 五、 将第五条中的“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修改为“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六、 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修改为“风险…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纳入… 八、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款中的“补足机制”修改为“资本补足机制”。 九、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十、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十一、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其中: 十二、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二款中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 十三、 将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净资本”修改为“核心净资本”。 十四、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十五、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 十六、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十七、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十八、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准备。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特定… 十九、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二十、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二款中的“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 二十一、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 二十二、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书面”。 二十三、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二十四、 将第五章名称修改为“监督管理”。 二十五、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 二十六、 删去第三十四条。 二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二十八、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新第(七)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十九、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