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二款中的“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修改为“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